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《就業服務法》明定禁止性別、年齡、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。此外,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訂有「性別歧視禁止專章」、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》訂有「年齡歧視禁止專章」,禁止僱主因性別、年齡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,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。
勞動部指出,「就業年齡歧視」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,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。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、甄試、考績、晉升、調職或培訓、僱用條款和條件、組織裁員資遣、退休政策及申訴程序等,給予差別待遇。
依勞動部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,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考量。而受僱者最近一年(111年9月至112年8月),九成以上未遭受就業歧視,至有遭受就業歧視數據顯示,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,以「年齡」居多,女性佔3.9%、男性佔4.9%。
勞動部強調,當求職人或受僱者在求職或提供勞動過程中,如果發現僱主有就業歧視的情況,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,透過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,針對個案事實加以認定。如果就業歧視成立,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,150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且公布姓名。
勞動部進一步說明,為落實就業歧視禁止,持續透過研習會、網站、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,將就業歧視禁止事項列入宣導重點,並督促僱主恪遵法令。勞動部在此呼籲,僱主應用人唯才,不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為限制,以建構完善之友善職場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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