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共同房產不能私自相贈(以案說法)

  【案情】李某與前妻育有兩子,李甲和李乙,並有一孫子小海。李某與張某再婚時,雙方婚前子女都已成年,所以均未與對方子女形成撫養關係。婚後,李某和張某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。不久,該房被李某以贈與的形式過戶到孫子小海名下,但仍由張某居住使用。李某去世后,張某才知房子已經過戶。

  小海稱,此事李甲、李乙都知情並且同意。張某則認為,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內共同財產,這一贈與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,於是以小海為被告,以李甲、李乙為第三人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該房屋的贈與合同無效。

  【說法】法官認為,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,其效力應首先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。當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時,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權,或者得不到其他權利人的追認,那麼處分行為就應當認定為無效,贈與合同也應如此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,當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,應當協商一致,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。

  具體到本案,涉案房屋是李某與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,屬於夫妻共同財產。在二人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,處分共有不動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。李某未經張某同意,擅自將房屋贈與小海,事後也沒有得到張某的追認,因此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贈與合同無效。

  法官提示,在日常生活中,父母贈與子女房屋等重大價值財產的行為比較普遍,但要減少日後引發法律糾紛的風險,除了需要有贈與人、受贈人意思表示的合意,完成贈與財產的交付和登記外,更要確保自己對所贈與的標的物具有完全處分權,或徵得了共有權人同意、認可或追認。否則,很可能導致贈與合同無效。

  (本報記者  張  璁整理)

  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0年02月27日 19 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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